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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3197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可可豆殼限乾燥後,供沖泡茶飲使用。
三、 使用前點可可豆殼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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