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6年07月05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58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9年05月05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019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9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250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微生物限量:
項目
類別
生菌數
(cfu/mL)
大腸桿菌群 (MPN/mL)
大腸桿菌
(MPN/mL)
沙門氏菌
一、含有碳酸之飲料:包括汽水、可樂及其他添加碳酸之飲料。
104以下;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在100以下
10以下;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
陰 性
陰性
二、果蔬汁及果蔬汁飲料
(一)未經稀釋及商業殺菌之鮮榨天然果蔬汁
-
103以下
10以下
(二)還原果蔬汁、果蔬汁飲料、果漿(蜜)及其他類似製品
104以下;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在200以下
(三)發酵果蔬汁、發酵果蔬汁飲料
10以下;但經加熱殺菌者應為陰性
三、以食品原料萃取而得之飲料(包括咖啡、可可、茶或以穀物、豆類等原料萃取、磨製或發酵而成,供飲用之飲料)
四、添加乳酸或稀釋發酵乳調味之酸性飲料
備註:即時調製且為方便外帶所為之暫時性包裝,非用以延長產品儲存期限者,不以「有容器或包裝者」之類別判定。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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