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 中華民國75年12月10日衛署食字第621938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 三 條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 四 條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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