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3年03月05日衛署食字第0930402094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8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6206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發布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項 目
限 量
汞
0.05 ppm
鎘
0.4 ppm
鉛
0.2 ppm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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